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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