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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