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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