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第十九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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