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目。 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