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3、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相关事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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