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  4、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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