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二十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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