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
15/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