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