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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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