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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