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