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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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