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1998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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