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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