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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