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6/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4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