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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