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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