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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