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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