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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