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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