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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