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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