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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