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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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