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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