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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