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