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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