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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