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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