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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