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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