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191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
109/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