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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