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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