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2121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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