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2122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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