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2151 应付工资  一
119/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