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二)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应交房产税;   (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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