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2192 担保赔偿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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