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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