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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