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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