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
150/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