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拨款转入;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
153/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