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担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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