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
169/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4:11